5月28日上午,保定市雄县大步村村民胡长城驾驶翻斗车过桥时被坠落的吊桥横梁砸在下面。与胡长城同行人员及过路村民多次找苟各庄镇副镇长闫永杰以及任丘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要求派人援助。但双方都以吊桥非他们所管辖,拒绝派人施救。近日,苟各庄镇政府副镇长闫永杰、任丘市水务
局副局长张玉良都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9月2日《燕赵都市报》)
警告固然是“严重”的,记过固然是“大”的,但恐怕还是有些轻飘飘。
这样的处分结果,意味着两位干部仍然可以在原来的官位上呆着。这实在并不符合公众的期待———连公民的生命都不重视的人,还有什么资格继续当公务员,还有什么资格占据官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成员(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见死不救,难道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正如有关部门在对闫、张二人的处分决定里所说,“以各种借口推诿,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构成失职行为”,那么,这二人毫无疑问是应该引咎辞职的。不过,能做到见死不救的干部,大约也不大可能有引咎辞职的道德自觉。而既然二人没有“引咎”,则依据“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之规定,就须责令其辞职。
由此可见,责令闫副镇长与张副局长辞职才更合乎情理、法理。想“独善其身”者、漠视民众疾苦者当然不适合继续担任“公仆”角色,纳税人也根本不想再出钱供养。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不在党纪、政纪处分之列,其与警告、记过等处分的施行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前者是官场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表明的是官员具有知耻之心,以及对于缺乏耻感官员的应有态度。
既然我们还未臻于这样的境界,那么,多一些责令辞职还是有必要的,这至少能起到一点导向作用。(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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