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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年代了,还有“剃阴阳头”执法?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09-20 07:43:16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在传统社会,犯错的人,被人抓住而又不打算送官纠治的时候,所受到的惩罚,往往伴随着羞辱:剥衣游街,剪阴阳头属于常见的“惩罚形式”。到了“文革”期间,这种人格羞辱性的惩罚,又落到了被批斗者头上。然而,在今天的某些地方,居然“古风犹存”,报载,广东东莞东坑镇一个17岁的少年,

因为张贴小广告,被两名城监人员抓住,不仅被脱掉衣服(只剩一条内裤)游街,而且被强行把头发剪个乱七八糟。(据《南方都市报》)

晓硫茂密的头发被剪成了阴阳头 

    的确,城市里牛皮癣式的小广告,很让人讨厌,不仅破坏城市面貌,而且内容多半涉及不法,对这种小广告,的确应该治理,我们也可以理解管理人员,因屡次整治无效而产生的烦躁心理。然而即便如此,用这种人格羞辱的方式,惩罚一个未成年的少年,其自身的恶劣程度还是远远超过了小广告本身,等于是用一种大恶来惩治一种小恶,其影响之恶劣,令东莞这个城市蒙羞。

    犯错就意味着失去或者暂时失去尊严,这是人们长期以来的一种成见。这个成见,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犯错被抓,理所当然就要被羞辱,罚人者理直气壮,被罚者默然忍受,围观者兴高采烈,没有人会认为有什么不应该。中国人有讲究面子的文化,所以一些人认为将羞辱作为惩罚,可以收到格外的效果。因此,自命风雅的乾隆皇帝,才会对他不喜欢的某大臣,不打不杀,只赐给一个“名教罪人”的匾,羞臊羞臊他。

    然而,这毕竟是前现代社会的习俗和风尚,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的前提,就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的尊严的起码尊重。犯错者即使被当场拿住,要想使之受到惩罚,必须走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对之定罪之前,只能假定他是个没有过错的人,即便法律定了罪,就算是死罪,其人格尊严也依然要得到尊重。城监人员属于城市管理的执法者,执法者尊重法律程序,依法治理,是其职务的应有之义。显然,东莞的这两位城监人员,属于执法违法,比一般人违法性质更为恶劣。

    更进一步说,一个成年人犯了错,这样羞辱,性质已经很恶劣了,更何况这次犯错者还是个未成年的少年。据报道,这个少年第一次离家到东莞来谋生,妈妈杀了家里的两头猪,才给他凑了800元,刚下车就被骗去了600元,不得已,只能靠发小广告为生。这样年纪的少年,在城里,多半还在求学,而他却不得不只身来到东莞打工。对于这样一个心智尚在发育中,需要受教育的孩子,城监人员这样的处罚,会导致什么呢?不用说,只会对这个城市怨恨。没有足够理性思维能力的他,很大的可能是把城监人员对他的羞辱,转化为对整个城市的愤恨和怨毒。

    珠三角、尤其是工厂遍地的东莞,一直在下大力气降低较高的犯罪率,但是,如果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就像东莞这样两位执法者这样执法,虽然可能在局部地区收到一时的效果,但是,对整个城市治安秩序,却留下了难以言说的隐忧。这种野蛮执法如果扩散开来,那么,也许有一天,同样的羞辱,必然会落到执法者自己头上。(张鸣 学者)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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