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熊猫烧香”案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请他担任公司的技术总监。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9月25日《长江商报》)
单从技术上讲,“熊猫烧香”的
制作者无疑是一个人才。据统计,到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而《瑞星2006安全报告》更是将“熊猫烧香”列为十大病毒之首。这个带有负面评价的排行折射了“熊猫烧香”的危害,以及其制作者的不凡实力。也许,这正是一些网络公司向“熊猫烧香”设计者伸出橄榄枝的原因,在他们的眼中,“熊猫烧香”是一种能力的标签。
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守法意识应该是人才的基本素质。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即使是天才也不可能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人才。所以,对于网络公司的求才若渴,我的态度是:谨慎地欢迎。之所以欢迎,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因为一件事而否定一个人,并没有对偶尔失足的年轻人持有成见;之所以谨慎,是因为他们在表达求才的愿望时,没有顾及对法律的尊重———他们本应该在法律判决出台之后,再表现出引才的热情。否则,网络公司的表现就可能导致人们的误解。不少网友担心,其他出位无望却拥有实力的人,在看到“熊猫烧香”案的先例后,可能会不自觉地选择“不走寻常路”。应当说,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当网络公司开出天价工资,却没有表现出对守法意识的提倡时,一些人难免不把此前的违法行为看作成功的成本。
其实,在之前一些反思“熊猫烧香”案的文章中,就有一种对守法意识的忽视。比如,有文章认为“熊猫烧香”案是对网络技术领域人才选拔的拷问,因为“熊猫烧香”的制作者曾在求职中无人问津。虽然这样的反思有道理,且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一个不能不强调的常识是,即使处于逆境中,也不该通过违法的途径来实现个人价值,证明自己的能力。
对那些“求才若渴”的网络企业提这些稍显苛刻的意见,并非否定他们对“问题青年”的关爱,也不是断言他们的举动就一定会导致年轻人急功近利、不择手段。而是想说,任何意图在表达和实现时,都应该首先具备法律的意识,对法律充满敬畏。守法意识是一个公民应有的素养,也是一个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身为社会单位之一的网络公司,也应该为这种意识的培养提供正面的促进作用。(李劭强)
西岸酷评:
原来走歪道不但比正途更能显示出“非凡的才能”,而且能借“天才”之名受知名网站青睐,年入百万!只是,如此罔顾法律标准和道德底线的“人才”,你用着放心么?
(责编:吴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