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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不适合女性的岗位是立法的耻辱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10-11 07:27:09    |  文章来源: 西岸社区

  假设我是一名女性去找工作,有些工作我有可能会看得上但实际上做不了,有些我是做得了但是不想做。恰好有某种工作我能做并且还愿意做,最难得是用人单位也觉得挺合适。本来是一拍即合的好事,结果麻烦来了。用人单位查了一下法律说:“很抱歉,法律规定,这个工作岗位不适合女性,我们用你就是违

法。”

  不要认为这是说笑,现实就是如此。有新闻报道说,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的说法:结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出台新的配套法规,这会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比如在招工中,有人说我这个岗位就不能招用妇女。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你要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我们都要落实到位。”

  保障公平就业同时还保障女性的利益,愿望好像还是不错的。不过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法条来执行的话,“就业促进法”倒多少有点像“就业限制法”。

  我们不妨再举个例子:现在一个篮子里放着馒头和肉包子,先到的、手快的把肉包子都先拿走了。后来来了个女人,只好去拿馒头。但是抱歉,法律有规定,女人只能吃包子。说到这里,问题应该很清楚了: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女人在吃包子和饿着两种选择之间,至少还可以选择吃馒头。比对目前,实在看不出来,就业现实已经理想到了大家都能吃包子的程度。撇开食物偏好的问题,女人大概还没有笨到有包子吃偏偏要去挑馒头的地步。在就业问题上,有多大头带多大帽子和是不是一定要带帽子的问题,女人是懂的。

  至于社会分工和性别的问题,之前已经有不少人做过专门的研究。别的不说,单就社会分工其实是从原始社会就存在了,但未必就公平。男人打猎,女人种植、采摘、饲养……后来有了进步,男耕女织一直也是相对理想的社会分工。不过,即便是这种基于男女生理差异上的自然社会分工,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其合理性的基础在于女人不仅可以选择种植、采摘、饲养和织布等工作,同样也可以选择打猎或者耕地。男性当然也一样。至少选择的权利从来都没有受到过法律的严格限制。

  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出发点是什么,把“保障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法律细化到“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这样的所谓的可操作性条款上,都摆脱不了将“女性就业歧视”合法化的嫌疑。

  实际上,现实社会中的就业存在的种种不平等待遇,比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乙肝疾病患者遭遇的歧视……一直都是我们争论的话题,而歧视的背后其实都存在着一些被限制的权利。这种基于某种理由被限制的权利最终将成为“保障公平就业”的障碍,其中“那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更是被当作了堂而皇之的理由。任何的限制都无疑提高了某一类人的就业门槛,例如这次就是女性。

  我曾试着以最大的善意地寻找“不适合女性的工作”的行业。但是很失望,不管是什么样的职业,我都没有找到女性一定不能做的理由,即使是上面列举的“水下作业、矿山、井下、高空”。对于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分工中的合理与否,问题恰恰出现在男性和女性是不是存在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权利、男女在工作中是不是受到了同等保障以及是否同工同酬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理想中的“保障公平就业”应该从一开始就踢掉门槛,而不是另外设置门槛。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妇女自己会选择。至于“你要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的要求,只能说明,在以前,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使女性在那些本来“适合女性的岗位”上也从来没得到过保障。

  这样看来,基于简单的美好愿望,出现了这样简单粗糙的立法,恐怕最后只能沦为笑柄。也可以说,这在现代社会里还存在这样的立法是一种耻辱。如果这样的立法也能通过的话,我们倒真的要基于保护弱智的需要,把立法这种工作设为“不适合某些立法者的岗位”更为现实一些。(孙晓华)

西岸酷评:

  促进就业平等的法律却疑似促进歧视,真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与其制定不适合女性岗位的条款,不如关心妇女在就业中权益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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