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早报报道,沪上多家银行表示,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有难度,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或将成为沪上银行主流。而同一天,沪上另有媒体报道称,监管层已经定下了“以户为单位,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则认定为第二套房”的基调,但具体由银行自己把握。
出现上述信息错乱绝非偶然,每次围绕新政中关键概念当如何理解的争论,常使公众如坠雾里,难辨方向。
我们知道,央行规定“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的359号文件是在9月27日公布的。央行不应该不知道该项针对性相当强的政策对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规定出台时至少在理论上应该有一个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标准。但这个标准怎么过了半个月反而越说越乱、“百花齐放”起来了呢?
央行与各商业银行之间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属于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商业银行应该做的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央行文件精神。但眼下,从媒体报道中,我们已经大致可以勾勒出一个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商业银行的自画像来,否则就不会有基调确定后“具体由银行自己把握”这种怪事发生了。
房市调控政策弹性有余,硬度不足,给调控对象有可乘之机。齐心协力、合力断金的道理谁都懂,但在涉及部门利益时,如果所涉单位没有大局观念,处处优先考虑自身利益的话,那么,政策制定单位就应该挺身而出,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而不能一副“有事好商量”的做派。纵容各行其是的结果,必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一片喧嚣中开锣,迅即偃旗息鼓。(高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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