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后再恋爱就可以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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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11-08 07:41:13
| 文章来源:
红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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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轮奸后再恋爱判无罪有悖“法的精神”
今年2月,上海的庄某跟2男子一起轮奸了李某。事后,庄某开始追求李某,并在其自愿下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鉴于这一情节,法院判庄某强奸罪名不成立,而另两位男子分别被判7年及10年。(11月5日《扬
州晚报》)
“法律不外乎人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这一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显然,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上述条例的。
但回到案例本身,事实之一是:“……庄志伟、庄仁伟、张勤峰将李芳灌醉,后将其带至一旅馆房间内,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李芳发生性关系。”事实之二是:“几天后,庄志伟打电话给李芳说要和她谈朋友,李芳同意并多次自愿与庄志伟发生性关系。”
如果把庄某和受害人的关系发展看成一个连续性事件,一个整体,那么根据报道:“……庄志伟打电话给通过手机短信认识的李芳,邀她出来唱歌……”,约略可知:其时只是初识,并无恋爱或者什么暧昧关系,我们姑且视其为“一见钟情”吧。新颁发的《婚姻法》都已明确婚内强奸的存在,我们且再把庄某将被害人“灌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视同类似婚内强奸的“恋”内强奸——而因被害人的不予追究自然也就涉及不到处理与否问题。但是请问,普天之下,居然还有男朋友伙同他人将自己女朋友一起“强奸”这样的事吗?!——此情究竟是属“一般”还是属“特殊”呢?!适用于该“司法解答”中这一“一般不宜以……”规定吗?
要是庄某无罪,继续追问——那么这一由三人共同实施的“集体行为”,则又究竟该当如何解释呢?如果解释成虽然不合公序良俗但是也不受法律制裁的朋友间的性爱party(聚会),则庄某是party参与者,而另二人又何其不然?而既定性另二人为强奸,则庄某又何能独独善于身外?!——如此判决,试问又何以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法律,由人制定,而又服务于人,如果脱离了人,完全孤立存在的法律条文只会不值半文!法官,不应成为法条的奴隶,而应该是法条的主人!诚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而该判决,显然“不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显然有悖于“法的精神”!(于立生
有删节)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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