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福建  台湾  国际  国内  社会  文明  乡音  财经  娱乐  体育  教育  专题  体彩  西岸社区
“禁止月薪面议”有可操作性吗?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11-10 09:01:06    |  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经济网11月8日)。

  对于“月薪面议”,争议由来已久。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或企业招工,包括大型国企和外企,都

不会明白无误地写明薪资待遇,最多只是大约地描述一下,诸如待遇优厚,有医疗、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之类。在许多企业,个人薪资和奖金甚至还是公司的秘密。现在,有关单位站在求职者、劳动者的角度,挑战这一潜规则,要求招工单位“明明白白算账”,勇气固然可佳,但这种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显然是值得怀疑的。何况,“月薪面议”并不必然存在欺诈,在高层次人才的求职中,“月薪面议”是劳资双方均认可的招聘方式。

  从“月薪面议”的争论中,我也发现了我们的劳动就业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在法律文本中一味地高标准、严要求,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对求职者、劳动者都“一边倒”;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能否顺利施行并发挥效果则少有关心。就拿“高温津贴”来说吧,每年夏天,各个地方都会发出高温津贴标准、通知等,要求每个企业视工种和工作环境,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可是,结果呢,能顺利拿到高温津贴的,不是公交司机,不是环卫工人,更不是烈日暴晒下的农民工,而是高级白领,是机关工作人员。

  哈佛大学刘瑜先生写了一篇《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的文章,令我深受启发。他说,对于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来说,最强大的资源莫过于自己的组织,“但很多时候社会的这种自组织能力没有得到鼓励。”在中国,工会常常“失语”,而民间的自生组织处境尴尬。对于现在的这个《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我想套用刘瑜先生的话来表达我的想法:求职者固然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也需要法律允许他们自己保护自己。(林金芳)

(责编:徐嵘)

>>>>>>欢迎进入论坛评论
相关稿件
 
查看文章评论
·“月薪面议”早该退出历史舞台 11-09
匿名发表  您在以匿名发表时可以输入昵称 如果您是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在下面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  
  昵称 密码  
   
 
 
本社区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西岸时评立场无关!
广告业务 | 网站介绍 | 新闻信箱 | 网站地图
网站热线:0591-87721422 新闻传真:0591-87722705
东南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建立镜像
闽ICP备01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