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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过度,百姓想"中产"都难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11-17 09:36:39    |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

    这一新规则出台以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不少人揣测将炒股和卖房的收入纳入申报范围

,是否预示着政府将对炒股所得和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更严格的税收政策?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颁布的程序性规范。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修改,所以即使增加股票市场资本利得申报内容,也不会实质性增加居民的纳税负担。国务院为了充分利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曾经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利息所得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接到国务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所以,纳税人不必为股票市场资本利得是否征税而忧心忡忡。

    但此次个人所得自行申报纳税项目新规则的出台,毕竟给人以一定的心理暗示:今后政府部门是否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增加有关资本利得税规定?考虑到中央鼓励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那么在短期内征收股票市场利得税显然与中央的政策背道而驰。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快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将分别征税制度改为综合征税制度,将公民的年度所得统一计算,然后,确定统一的计税比率,这样做既遵循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原则———将所有的个人所得都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同时也符合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鼓励居民将劳动所得投入资本市场,从而增加财产性收入。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三大问题:征税项目过于琐碎,不同项目之间相互交叉;对个人所得征税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性的不公平;税收征管制度过于僵化,没有考虑到年度个人所得动态变化情况。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代扣代缴和工资所得按月征收的制度,不但给税收征管机关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增加了代扣代缴机关的工作量,同时还人为地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实行分别计税,其好处是便于税收征管,但在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今天,可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具体来说,公民将劳动工资所得节省下来,投入到股票市场,希望通过股票交易获取财产性收入,但由于工资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交易所得也要缴纳所得税,这样就面临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所得自行申报纳税是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方向,但是,这项改革必须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完善为基础。如果继续实行不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法,那么,个人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推行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关于股票市场资本利得是否征税的讨论,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如果不尽快建立保护公民财产性收入的税收法律制度,那么,公民通过财产获得收入的制度性动力将依然严重不足。因此,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必须从完善税法做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将个人征收改为家庭征收,将静态计算改为动态核算,实行年度多退少补。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居民将自己的劳动所得投入到资本市场,并且通过资本市场增加财产性收入。

    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施已经进入第二个年头,其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根源并不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身,而在于个人所得税法。只有彻底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才能够消除公众对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产生的疑虑,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征管成本,才能逐步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乔新生 原题:增加财产性收入从完善税法做起)

(责编: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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