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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百姓飞得太高还是子弹飞得太低?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12-05 07:54:06    |  文章来源: 红网

  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摩托车维修工王从友乘摩托车回家途中,被警察当成盗窃电缆的疑犯遭枪击身亡。开枪的警察名叫李秀龙,纳雍县刑侦大队民警,曾因收受疑犯5000元贿赂被判过缓刑。据有关部门介绍,当时李秀龙正在执法,职责是和电信局的四个工作人员一起查办当地偷盗电缆线的行为。(2007年12月4日《

新京报》)
  
  从报道中得知,警察李秀龙是在怀疑王从友为盗窃电缆疑犯、拦车未停的情况下鸣枪示警。既然是鸣枪示警,应该是向天开枪才对,但事实是子弹击中了王从友的后脑,造成死亡。笔者不懂枪械,但常识可以告诉我们,子弹从天上落下是不大可能打死人的,更何况死者是后脑勺冒血。死者乘坐的是摩托车,而不是飞机,不可能是在天上飞吧?所以鸣枪示警应该不是向天开的枪。
  
  警察李秀龙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我真的以为不是我导致的,因为当时跟我们在一起的人看到他是头朝下摔下去的,我认为出血是摔的。我真的想不到。我想可能是子弹擦到边上的岩石,反弹过来再击中他。”我们的人民警察难道不知道鸣枪示警时,该把枪口对准什么方向吗?从此我们可以判断,鸣枪示警不是向天开的枪,死者也并不是在天上飞。
  
  据悉死者家属已经获赔25万;其中20万由开枪警察家属提供,公安局支付5万。理赔是善后的一部分,这一点毫无疑问,警方同时是否也应该调查一下,一个被判了刑的人为何能再回到警察队伍中,并且能够单独持枪执法?本应向天开枪的示警鸣枪,为何打死了一个坐在摩托车上的维修工?枪支必须保证不被随意滥用,即便是在警察手中,也必须按照规定依法使用。
  
  鸣枪示警致人死亡已经不是单独的案例。新华网2007年6月29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警方近日在追捕一名抢劫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途中,在向其鸣枪示警中过程中,误将一过路农民打死。”为什么我们的人民警察仍然不能吸取教训?警察应该怎样使用手中的枪支,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枪支使用手册上,应当受持枪人重视,应当被全社会关注!
  
  法律规定,警察手中的枪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违规使用枪支,必须负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警察的必要限制。一个不会飞的维修工,被本应朝天开枪的示警鸣枪打死,这其中的疑问应该得到解释,必须让这种老百姓在天上飞的奇案停止上演,还老百姓应有的安全感!(图片说明:王从友死后,家人放大了一张他原来的生活照片作为遗像)(周俊飞)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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