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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服刑犯能否当代表?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7-12-06 09:58:16    |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孙某是陕西省安康市一家知名建筑企业分公司的支部书记和经理,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然而这名正在缓刑考验期的党员,竟当上了安康市汉滨区党代会代表。事发后,孙某所在镇党委表示不知情。今年10月,孙某又当上区人大代表。(11月30日《华商报》)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

、服刑犯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当上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事件,屡有发生。每次媒体报道后,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公众不断质疑这些人是如何当上代表的,并因此反思背后的代表选举制度缺陷。
  
  那么,犯罪嫌疑人、服刑犯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当选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呢?这个问题还真不是一般人熟悉和清楚的,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是非曲直进行厘清,避免因公众误解影响对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信任,并进而损害对党代会和人代会权威性的信心。
  
  由于党代会和人代会的性质不同,因此,当选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也有很大区别,在此予以分述。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代会代表的选举,并没有类似“选举条例”的规章予以明确规范。因此,对于哪些人能够当选党代会代表,我们必须根据《党章》和相关条例进行综合分析。党章规定,凡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受到留党察看纪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什么情形属于严重触犯刑律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很显然,党法党规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犯罪嫌疑人、服刑犯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党员,是不能也不应被选为党代会代表的。像孙某这样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基层党组织不仅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且还声称“不知情”的情况,要么是基层党组织执行纪律不严,要么是司法判决信息传递不畅,不管哪种情况都是极不正常的。特别是在基层党员提出异议时,基层党组织不管不问,是严重违纪行为,应予严肃查处,及时给予纠正。
  
  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有所不同。依据宪法和选举法,公民任职人大代表的条件只有三条: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附加条件都是不被允许的,也是背离宪法和法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服刑犯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都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只要人民群众信任他、选举他。只不过,按照选举法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大代表,应当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这些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因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法定情形终止都除外。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将人大代表等同于国家公务员,更不能等同于社会道德楷模,至少从法制角度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当选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同,承担的任务和完成的使命也不同。(李克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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