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职工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12月9日《新快报》)
目前在国内,中小
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这些企业要么没有工会,即便有工会组织的,其主席、副主席一般由经营管理者兼任。这些工会主席,在处理资方与职工劳资纠纷时,很难既代表资方利益,又代表劳方利益,资方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因而很难化解。那么,广州市人大的这一规定能否解决这种矛盾呢?
按照国家《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必须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一般职工代表都有权参选和当选,作为上一级工会组织根本没有权力来否定经过职代会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即便他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所以说,广州市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条款,显而易见是违背了《工会法》的规定的,只会削弱职代会作为代表全体职工利益组织的权威和作用,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作带来新的混乱和麻烦,也会让员工在维权时无所适从,更会让人产生法出多门的疑惑和担心。(锦秀文)
(责编: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