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80%以上国民的民生,但我国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基本上还是属于权力和税收上收,而责任下移型体制。这种体制,在财税完成、基建投资等方面,都是优先考虑市(地级市),即“重市轻县”。与此相联系,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一般都放在城区二、三产业,这不利于城
乡经济协调发展。加上县一级发展经济社会的自主权受到市一级的限制,不利于调动县一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也就是“省管县”体制。
所谓“省管县”体制,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目前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由省代替市。“省管县”体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财政意义上的省管县,即在财政预算编制上,由省直接对县编制预算;在收入划分上,也由省对县直接划分。二是政府管理体制上的“省管县”,市与县是平级的,不仅财政体制,人事权、审批权等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权,都由省直接与县打交道。以浙江为例,1992年,浙江对13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扩权,扩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到2002年,313项本来应属于地级市经济管理的权限被“空降”至20个县级政区。2006年,浙江选择县域经济相当发达的义乌市(县级市)作为“扩权强县”试点。改革重点首先集中在财政方面,即在财政体制方面实行“省管县”体制,财政收支划分、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县财政和市(地级市)本级财政一样,直接同省财政挂钩。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着眼点,在于激发县域发展经济、增加财源的积极性,其所采取的对策是:财政收入增加部分“二八”分成,即八成留归地方。这有利于实现增强省级财力和壮大市县财政的双赢目标,并使县域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比重明显提高,因而有效地促进全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小城镇经济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这样说,没有小城镇经济就没有县域经济。浙江在实行“强县扩权”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出“扩权强镇”改革,力图把中心镇建设成为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创新区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目前,浙江经济总量有三分之一是小城镇创造的。浙江素以块状经济著称,“一镇一品”、“一镇一业”是该省经济的典型现象,相当一批小城镇在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城镇功能、镇容镇貌、综合经济实力、社会事业等方面都有了很大飞跃,初具小城市的规模。但是,与经济快速发展相比,这些城镇的社会管理仍然停留在农村小集镇层面。与此同时,由于乡镇没有独立财权,致使城镇公共财政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品供给严重滞后,面临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根据发展空间、区位条件、人口、产业基础等因素,浙江首批筛选出141个省级中心镇作为“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即扩大这些中心镇的权限,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强化中心镇政府对农村科技、信息、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职能,理顺中心镇条块关系,垂直部门派驻中心镇机构,探索中心镇行政执法监督改革。目前,浙江已有一大批经济强镇实力甚至可以和县级市相匹敌。但是,这些镇的社会管理仍需要上一级(县级政府)批示,一旦启动“扩权强镇”改革,本来属于县一级的一些职能将被下放到镇一级。如审批权下放,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城镇规划权下放,可以使城镇规划更加因地制宜;一部分财权下放,有利于强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品供给,使城镇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发展。
县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其发展状况如何,基本上反映了一个省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水平。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连续22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坚持强省必须先强县,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浙江的经验表明,凡是县域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也就较快。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经济基础,县域经济的支撑产业——乡镇企业是以工促农的主体力量,县域经济的纽带——县城和中心镇是以城带乡的主要载体。(许经勇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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