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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骂领导者是公权力的自卫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9-05 08:37:50    |  文章来源: 大河网
    在安徽省灵璧县,一名居委会主任王涛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最终被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由于王涛还是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开了两次会,最终决定支持对王涛实施刑事拘留。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将王涛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使王涛成了一名“在逃嫌疑人”。

  不夸张

地说,太多类似的事件可能已让我们对此类行为产生了强烈的“审丑疲劳”,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彭水诗案、西丰诽谤案,在这一连串的“同类项”中,其实都可以提取一个相同的“公因式”,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刑法虽然规定了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但却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例外情况。

  无一例外,所有涉及公众对领导或者下属对领导的“侮辱诽谤”行为,全都是按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来进行定性,并进而将自诉案件做成公诉案件,所以说,矛头的焦点似乎而且必须被放置在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上。

  但一再发生的类似事件,却让笔者不禁反思:问题难道真的这么简单?姑且从解释论上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概念,无论怎样解释都不可能具体到分毫不差,还要保持适度的抽象性,这已然为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对该法条肆意进行扩大解释的可乘之机,但是,即便法律明确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将涉嫌侮辱诽谤罪完全做成自诉案件,官员借助该条款对批评者的打击报复就能销声匿迹?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侮辱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而是当事者对权力的滥用能否受到制约。如果公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即便侮辱诽谤罪只能通过自诉程序认定,对于某些能够影响甚至操控司法权的官员来说,“确认”当事人有罪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不妨看一看灵璧县的公权力失范已到何种程度。由于王涛是县人大代表,按法律规定,要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须征得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在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29个常委只有13票赞成,导致申请报告未通过。但是当有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志中参加的第二次常委会会议时,申请报告却以21票获得通过。或许何志中的一句话可以作为这一变化的佐证:今天你能骂镇党委书记,明天你就敢骂县委书记了。

  害怕骂到自己的公权力当然要进行“自卫”,何书记要维护的不仅仅是镇党委书记,而是可能受到批评的公权力,所以它要动用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尊严”,即便是作为当地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都难以以正当的程序抵制失范的公权力……

  是权力失衡导致了“侮辱罪公诉化”这类闹剧的频繁上演。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志灵)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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