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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为何雇凶杀检察长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11-21 11:00:32    |  文章来源: 荆楚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检察长赵德贵光天化日之下,被歹徒用大棒袭击受重伤,雇凶杀人的竟是当地公安局原副局长。这次公安局长向检察长“亮剑”,并非挟私报仇,而是涉及一起警察刑讯致死案的查办。(《新京报》11月20日)

目击此案的老人说,当时县检察院检察长就是倒在这家理发店前。杨万国/摄

    8年前一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死在了县刑警队,当时法医鉴定为:死者死于自身疾病。为什么好端端的人一到派出所、刑警队,就会犯各种毛病而“自然死亡”?这种法医结论我们看得还少吗?家属当然不服一直在上告,新上任的赵检察长下令查办此案,重做的法医鉴定推翻了之前的结论。检察机关却受到司法系统内部的重重压力甚至恐吓,办案检察官不得不把子女送到外地,“睡觉都抱着枪”,最终出现了“亮剑”悲剧。从上面这个能拍成电视剧的案件可以看出,在现实中查办刑讯逼供等公权侵害公民私权案件的阻力之大。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中国人朴素的自然法观念。但有的人偏不觉得杀人应该受刑罚,比如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往往被司法机关内部一些人认为只是纪律问题,不应法办,并通过种种司法系统内部的“资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犯罪得不到追究,公民的私权得不到保障。

    这背后隐含的是,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权”和“私权”上的不平等,在执法中的不公平:当公民在妨害公权时,受到包括刑法在内的最严格的惩罚,如“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务人员只要有一般的踢打甚至打落“大盖帽”就可构成犯罪;而当公务人员侵害私权时,却没有受到法律及时、严格的惩罚。使得执法人员敢于“亮剑”、“上措施”,因为他们有这样的心理底线:如果不死人、不出“大事”,他们的这些违法行为不会受到追究,相反还会因为作风“果断”而受到褒奖,这使得某些法治意识淡薄的执法人员有恃无恐。

    其实我国立法在保护公私权利方面的规定是平等的,刑法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即构成“妨害公务罪”,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即构成“刑讯逼供罪”,两者刑期同样是3年以下,但同样的两条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执法口径”相差极大,唱成了“两个声部”——对公务人员只要有一般的踢打行为的就可构成犯罪;相反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殴打,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只要没有造成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很难受到刑罚追究。这造成了一个奇怪现象:刑讯逼供罪实际上正在消失!刑讯逼供罪是3年以下轻罪,如果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的,按刑法“结果加重原则”此时的刑讯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所以很多新闻报道的“刑讯逼供案”事实上是被判成故意伤害罪的。为什么鲜有刑讯逼供罪的判决?因为严重的致残致死的刑讯逼供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而较轻的刑讯并没有受到刑罚追究,一般只是作内部纪律处分。这使得刑讯逼供罪成为刑法上的具文。

    其中原因无非是检察院虽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该严格深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但却受到种种掣肘和阻挠,博弈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一团和气,却使百姓的冤情不能伸张。本案中如果不是“新换的检察长人不错”重查此案,世上也不过多了一个“因自身疾病”死在刑警队的“自然死亡”。前不久爆出的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被自杀”在看守所里,同样也有着好莱坞大片的离奇情节,这说明一个不能完善保障老百姓安全的制度,也不能保证法官的安全。(沈彬)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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